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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法硕【宪法学】新大纲内容解读

2021年10月13日       来源:瑞达法硕网

2022法硕【宪法学】新大纲内容解读

一、讲在前面

1、结论:本次《考试大纲》和《考试分析》修订,所涉及宪法学的内容非 常有限,对于各位同学复习和备考基本上没有影响。

2、原因:

(1)从理论方面,宪法学的知识体系和知识框架早已成型,近年 来没有重大的理论创新或理论争议。

(2)从实践方面,近两年宪法性法律(宪法相关法)的修订虽然颇为频繁,但是与考试直接相关的并不多,需要各位同学关注的包括《选举法》(2020年修订)《全国人大组织法》(2021年修订)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2021年修订)。

(3)从考试方面,尽管历年真题都会体现新修订的内容,但是仍以基础知识和常规重点为主——换言之,本次修改对宪法考试的“基本盘”没有构成任何影响。

《全国人大议事规则》(2021 年修订)——其他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比如《监察官法》《兵役法》(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国徽法》(修订),虽与宪法关系甚为紧密,但是似乎难以成为考点。

二、修订内容

1、“违宪审查”改为“合宪性审查”。

两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基本一致,只是评价角度略有差异——违宪审查指依据宪法审查相关立法或行为是否违反了宪法,而合宪性审查则指根据依据宪法审查相关立法或行为是否符合宪法,二者几无差别。此外,一般认为“合宪性审查”内含“合宪性推定”,意指合宪性审查机 关在实施审查时,原则上应当推定法律合宪,即在未经判明有“相当可疑”的理由,足以证明相关法律确系抵触宪法之前,应当推定其合宪,以此维护立法的公信力 和确定力。

2、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权。

修订后的《考试分析》引述了修订后的《全国人大组织法》第37条的规定“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门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监察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定、决 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提出意见”。当然,此条款可简记为“专门委员会辅助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备案审查”

此处有两点值得说明:

(1)专门委员会并没有改变或撤销规范性文件的权限, 仅是辅助全国人大常委会展开备案审查工作。

(2)有同学提出疑问,专门委员会 审议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乃至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不待言,不过其能否审议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呢?即根据《立法法》,规章最高只报国务院备案,并不需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为何《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专门委员会可以审议常委会交付的规章呢?事实上,规定专门委员会可以审议规章,并非始于 2021 年修订后的《全国人大组织法》,而是从1982年的《全国人大组织法》制定时就存在,相关规定一直延续至今。概因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因而其涵盖有权审议规章,只是现实中一般没有必要这样做而已,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对 于规章的审查一般是“备而不用”。

3、2020年《选举法》的最新修改。新版《考试分析》增加了2020年关于《选举法》修改的内容。此次选举法修改,是贯彻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适当增加基层人大代表数量”的举措。其要点包括两个方面:(1)适当增加乡镇人大代表名额,弥补撤乡并镇后乡镇人大代表数量的减少;(2)由于街道不设本级人大代表,只增加乡镇人大代表名额,难以解决乡镇改设街道后原有的乡镇人大代表名额消减的问题,故适当增加县级人大代表名额,在分配这些增加的县级人大代表名额时,重点向由乡镇改设的街道倾斜,进一步优化县级人大代表结构,利于有针对性地解决乡镇改设街道后基层群众政治参与度不足的问题。为此,2020年修订后的《选举法》将县级人大代表名额基数增加20名,即由120名提高至140名;将乡级大代表名额基数增加5名,即由40名提高至45名。同时,对县级代表总名额达到上限所对应的人口数作相应调整。

4、增加了国家监察委员会作为程序主体。此处修改非常简单,即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相关程序中(比如提案主体)增加了国家监察委员会。由此可以看到,自2018年宪法修改以来,在诸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任免、质询对象和提案主体中,都已经增加了国家监察委员会,且已经将监察法规纳入了备案审查的范围。不过相关调整并未完成,比如《立法法》中尚未将国家监察委员会纳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要求和法律解释要求的主体。

王卓如老师温馨提示:

本次《考试大纲》和《考试分析》修订,仍有一些内容没有更新进去,着实令人意外。建议学有余力的同学,可稍作关注。

1、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权。2021 年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免权做了修改和完善,但是相关内容并没有在《考试分析》中有所体现。主要修改有两点:(1)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可以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可以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2)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委员长会议、国务院总理的提请,可以决定撤销国务院其他个别组成人员的职务;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请,可以决定撤销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个别组成人员的职务。

2、关于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职权。2021年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补充完善了有关专门委员会设置及其职责的内容,比如列明了全国人大现有的10个专门委员会名称,增加了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的规定(包括组织起草有关 法律草案,承担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 有关具体工作,听取“一府一委两院”专题汇报,研究办理代表建议和有关督办工作等),明确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承担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 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工作职责。尽管新版《考试分析》并未 对此修改,仍建议了解一下。

3、关于《香港国安法》和香港选举制度改革。本次《考试分析》修订,对 于《香港国安法》和香港选举制度改革,不置一词,着实让人意外。建议仍需对其相关情况有所了解。

(1)香港国家安全制度。2020年5月,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根据该决定的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2020年6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并于当天下午将其增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实施。

(2)香港选举制度改革。2021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明确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选举制度,应当符合“一国两制”方针,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确保爱国爱港者治港。该决定规定,香港选举委员会由五个界别共1500名委员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选举委员会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每届90人,通过选举委员会选举、功能团体选举、分区直接选举三种方式分别选举产生;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确认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行政长官候选人和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的资格。该决定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香港基本法的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2021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