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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知识点---诈骗罪

2021年10月18日       来源:瑞达法硕网

法硕知识点---诈骗罪

一、贷款诈骗罪

1.概念: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法定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2.构成要件:

侵犯客体:国家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管理制度和财产所有权。

客观方面: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仅限于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法定方法包括: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4.要严格区分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的界限。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釆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5.根据《刑法》第30条和第193条的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信用卡诈骗罪

1.概念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4)主观方面: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行为方式包括: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三、保险诈骗罪

(2011年非法学案例分析)

1.概念

保险诈骗罪,是指违反保险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数额较大保险金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区分保险诈骗罪中涉及的其他犯罪的界限。行为人为了达到骗取保险金的目的,故意以放火、杀人、伤害、传播传染病、虐待、遗弃等行为方式制造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结果,骗取保险金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应当以保险诈骗罪和行为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