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5日 来源:瑞达法硕网
法律知识——【遗嘱的形式】
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应当一式二份,由公证机关和遗嘱人分别保存。
(1)遗嘱人必须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不得代理;
(2)应由两名以上的公证员共同办理。因特殊情况只有一名公证员办理的,应由一名见证人见证并签名。
2、自书遗嘱——遗嘱人生前亲笔书写的遗嘱。
(1)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
(2)须注明年、月、日;
(3)须有遗嘱人的亲笔签名。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
3、代书遗嘱——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制作的遗嘱。
(1)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
(2)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
(3)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4、打印遗嘱
(1)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2)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5、录音录像遗嘱——指由遗嘱人口述,以录音录像为载体形成的遗嘱。
(1)由遗嘱人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
(2)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3)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6、口头遗嘱
(1)须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的口述。所谓“危急情况”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有其他紧急情况,如参与重大军事行动、参加抢险救灾、遭遇意外事故等;
(2)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3)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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